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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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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如有喪失第三條或第五條之資格、因檢驗員、監考人員或監評人員離職、喪失資格或其他足以影響受委託業務之正常執行者,民航局得中止其執行委託業務之一部或全部,至改善完成為止。
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民國 109 年 02 月 21 日 )
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辦理檢驗業務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從事航空工業或相關工業之工程、製造、品管或檢驗、試驗機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在案之公、民營事業機構。
二、除學校以外,具有遙控無人機檢驗能力之政府機關、行政法人、經政府登記在案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機關(構)或團體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遙控無人機檢驗業務:
一、登記證明文件。
二、具備遙控無人機檢驗作業能力之說明及證明文件。
三、檢驗員名冊。
四、具備檢驗作業場地、設備之說明文件。
五、檢驗業務工作手冊,內容至少應包括組織及人員職掌、檢驗能量、檢驗作業及品質保證機制。
六、申請型式檢驗業務者,應有實際從事航空工業或相關工業之工程、製造、品管或檢驗、試驗等業務之說明及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名冊如因人員離職或異動時,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新名冊報請民航局核准。
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辦理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員學科及術科測驗業務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從事遙控無人機設計、製造或教育訓練之公、民營事業機構。
二、具有遙控無人機操作能力之政府機關、行政法人、大專院校、經政府登記在案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機關(構)或團體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遙控無人機學科及術科測驗業務:
一、登記證明文件。
二、實際從事遙控無人機操作或設計、製造、教育訓練之說明及證明文件。
三、監考人員或監評人員名冊。
四、具備測驗作業場地、設備之說明文件。
五、測驗業務工作手冊,內容至少應包括組織及人員職掌、測驗能量、測驗作業及品質保證機制。
前項第三款之名冊如因人員離職或異動時,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新名冊報請民航局核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