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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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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第 10 條
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不得指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擔任檢驗員、監考人員或監評人員,已擔任者,由民航局註銷其資格:
一、曾犯妨害考試、詐欺、背信或其他足認有影響執行受委託業務公正之罪且經判決確定。
二、曾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
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民國 109 年 02 月 21 日 )
第 9 條
檢驗員、監考人員或監評人員執行業務時,應獨立、公正,不得有任何不當且影響檢驗或人員測驗結果之行為。
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對其檢驗員、監考人員或監評人員,不得干涉或影響其判斷,並不得命其作不實之紀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