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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事故調查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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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運輸事故調查法
EN
第 16 條
運輸事故發生於水域時,運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及打撈之可能性,對於第十四條所定之運具、殘骸及紀錄器,應立即進行定位、打撈及運送等相關作業。
運輸事故發生於陸地時,運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對於第十四條所定之運具、殘骸及紀錄器,應立即進行搜尋、現場量測及運送等相關作業。
前二項之水域及陸地作業,運安會得要求有關機關(構)、運具所有人、使用人或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提供協助,有關機關(構)、運具所有人、使用人或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運輸事故調查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
EN
第 14 條
運安會為運輸事故調查之必要,得優先保管及處理運具、殘骸、紀錄器與該運輸事故有關之其他資料及物品(以下簡稱運輸事故相關資料及物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