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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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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EN
第 17 條
主任調查官為執行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認有必要時,應邀請下列機關(構)之代表及專家組成之調查團隊,加入專案調查小組:
一、民航局。
二、事故有關機關(構)。
三、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四、航空器登記國、製造國、設計國及航空器所有人及使用人國籍國之飛航事故調查機關。
五、其他飛航安全相關專業組織。
律師及保險公司代表不得參與專案調查小組。
運輸事故調查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
EN
第 11 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應指定一人擔任主任調查官,由其召集成立專案調查小組全權負責指揮調查,並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參與。
專案調查小組於調查報告發布後解散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