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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航空站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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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營航空站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 6 條
航空站每年應擬訂回饋金之分配及工作計畫,報請民航局同意後將回饋金
分配額度通知回饋範圍內之鄉(鎮、市、區)公所。
鄉(鎮、市、區)公所應依第四條之用途研提申請計畫送航空站審核,並
依航空站核定之項目執行;執行時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
第二項之申請計畫格式,由民航局另行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