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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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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EN
第 108 條
航空人員、航空器上工作人員、乘客或超輕型載具操作人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用航空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44 條
航空器飛航中,不得投擲任何物件、噴灑、拖曳航空器及其他物體或跳傘。但為飛航安全、救助任務或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