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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工業專用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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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和平工業專用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引水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引水法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
EN
第 6 條
強制引水對於左列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之:
一、軍艦。
二、公務船舶。
三、引水船。
四、未滿一千總噸之船舶。
五、渡輪。
六、遊艇。
七、其他經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船舶。
前項第七款之核准辦法,由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
未滿五百總噸之非中華民國船舶準用第一項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