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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救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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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海難救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24 條
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打撈業,具備海難救護業設立之最低標準者,得依
第十八條規定申請商港管理機關核轉交通部核准,兼營海難救護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