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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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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海運運送作業辦法 EN
本辦法依航業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航業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 EN
船舶運送業因託運人之請求簽發裝船載貨證券,應於貨物裝船後為之,不得於載貨證券上虛列裝船日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