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30 01:0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船員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船員法
EN
第 76 條
船長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船員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第 73 條
船舶有急迫危險時,船長應盡力採取必要之措施,救助人命、船舶及貨載。
船長在航行中不論遇何危險,非經諮詢各重要海員之意見,不得放棄船舶。但船長有最後決定權。
放棄船舶時,船長應盡力將旅客、海員、船舶文書、郵件、金錢及貴重物救出。
船長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就自己所採措施負其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