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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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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員法
EN
第 66 條
船長遇船舶沈沒、擱淺、碰撞、強迫停泊或其他意外事故及有關船舶貨載、海員或旅客之非常事變時,應作成海事報告,載明實在情況,檢送航政機關。
前項海事報告,應有海員或旅客之證明,始生效力。但其報告係船長於遭難獨身脫險後作成者,不在此限。
船員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第 78 條
船長違反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七十一條規定者,處警告或記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