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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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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化學液體船符合下列規定並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認可,得裝設由艏或艉裝卸之液貨管路:
一、該裝卸裝置應為固定式。
二、該裝卸裝置不得用以轉駁規定由第一型船載運之化學品。除經認可亦不得用以轉駁發散有毒揮發氣之貨物。
三、管路除符合第三十條之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貨物區域外之管路,其裝置在露天甲板以上者,至少應在船內側七百六十毫米以上。該管路與貨物區域內液貨管路系統之接頭應有明顯標誌,並裝有關斷閥。在該位置之管路,並應設有可移式凸緣短管件及管口蓋板隔離裝置,以備其不用時之需。
(二)岸上接頭應裝設關斷閥與管口蓋板。
(三)管路應採全滲透對接焊接並應全部經放射線照像檢查,管路上之凸緣接頭應限用於貨物區域內及岸上接頭部分。
(四)第一目之接頭應具有防噴濺罩與足夠容量之收集盤及處理漏洩之措施。
(五)管路之漏洩應能自行洩入貨物區域,並以洩入液貨艙櫃為宜。管路洩除之代替裝置得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之。
(六)該管路應具有裝置以於使用後排氣,並於不用時保持氣體安全狀態。與排氣連接之通氣管路應位於貨物區域內。與該管路有關之接頭應備有關斷閥與管口蓋板。
四、起居艙、服務空間與機艙空間及控制站之出入口、空氣進口與開口不應面向艏或艉裝置之貨物岸上接頭,應位於艛或甲板室之舷外側,其與面向艏或艉裝卸裝置之貨物岸上接頭位置之艛或甲板室端部之距離,至少為船長百分之四,並不小於三公尺,亦不必超過五公尺。面向岸上接頭位置之艛或甲板,其位於上述距離內之舷窗應採固定不開啟式。
五、前款圍蔽空間之通氣管及其他開口,應備有防護裝置,以避免因軟管或接頭破裂可能產生之噴濺。
六、應裝置有適當高度之連續緣圍,以抑制甲板上之任何漏溢,使不致流至起居艙及服務區域。
七、逃生通路不得終止於前款之緣圍內或距緣圍外三公尺之範圍內。
八、在第六款之緣圍內或距該緣圍外三公尺之範圍內,其電力設備應符合第八節之規定。
九、艏或艉裝卸裝置區域之滅火裝置應符合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十、在液貨控制站與貨物岸上接頭位置間,必要時,應具有經證明為安全之通信設施。
十一、裝卸貨物之岸上接頭位置,應具有遙控關閉各液貨泵之裝置。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民國 108 年 09 月 20 日 )
貨物轉駁之管路,其尺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設計壓力下,管壁之厚度不應低於下列公式,並不應小於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所訂定及使用之標準:
t=(t0+b+c)/[1-(a/100)]
公式中:
t: 為管壁之厚度,其單位為毫米。
t0:為下式計算所得之理論厚度,其單位為毫米。
t0=PD/(20Ke+P)
P: 為設計壓力,該壓力應考慮該系統任一減壓閥設定之最高壓力後
,該系統在服務中所得承受之最大錶壓力,其單位為兆帕。並不
應低於一兆帕。但管路為開口端者,得例外不應低於零點五兆帕

D: 為管外之外徑,其單位為毫米。
K: 為容許壓力,該壓力應考慮及理論厚度 t0 ,並採下列二值中之
較小者:
Rm/A 或 Re/B
Rm:為在周圍溫度下規定之最小抗拉強度,其單位為每平方毫米牛頓
數。
Re:為在周圍溫度下規定之最小降伏應力,其單位為每平方毫米牛頓
數。應力與應變曲線未明確顯示降低應力時,適用保證應力百分
之零點二。
A: 其最低值等於二點七。
B: 其最低值等於一點八。
e: 為接頭之有效係數,無縫管及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廠商所
生產之縱向或螺旋形焊接管經認定與無縫管相當者,其係數為一
點零。在其他情況下,該值依其製造與試驗程序,經航政機關或
驗船機構核定之。
b: 為彎曲加工所需之容許厚度,其單位為毫米。該值應依彎曲時僅
由內應力所得計算應力未超過容許應力者選定之。此判定無法獲
得時,得以不小於下式之值定之。b=2Dt0/5r
r: 為彎曲之平均曲率半徑,其單位為毫米。
c: 為腐蝕所需之容許厚度,其單位為毫米。預期有腐蝕或侵蝕之處
時,管壁之厚度應依其他設計規定再予增加。
a: 為製造厚度負容許差之百分率。
二、管路與管路系統屬具未以減壓閥保護,或得與其減壓閥分隔者,其設計壓力至少應為下列各目之最大者:
(一)可能含有某些液體之管路系統或屬具,其在攝氏溫度四十五度時之飽和揮發氣壓。
(二)附屬泵排出口側減壓閥之設定壓力。
(三)當泵之排出口側未裝置減壓閥時,附屬泵出口最大可能之總壓頭。
三、管路為防損傷、壓扁、內容物所生之過度下陷或皺曲,及因船舶撓曲或其他原因之直疊負載需要機械強度者,其管壁厚度應較第一款規定增加。但增加厚度為不可能或可能肇致局部超應力時,應減低其負載並以其他設計方法保護或除去。
四、凸緣、閥及其他裝具應考慮管路之設計壓力,採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之標準。未能符合標準之凸緣,其尺度與附屬之螺栓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
五、凸緣應採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之頸焊、滑套或套筒焊接型式。但套筒焊接型凸緣不應用於標準尺度超過五十毫米以上者。凸緣之製造及試驗標準亦應認可。
所有化學液船之貨艙櫃區域,除應備有符合前條規定之固定甲板泡沫滅火系統外,應具備左列滅火設備:
一、應具備有供所載運化學品用之適當輕便滅火器,並應保持於良好之操作狀況。
二、如所載運為可燃性貨物,應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自危險位置除去所有之引火源。
三、船舶裝有艏或艉裝卸裝置者,應增備一具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泡沫噴射器,及一具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噴霧器,該增備之噴射器應裝於能防護艏或艉裝卸裝置之位置。在貨物區域以前或以後之貨管區域,則應以本款規定噴霧器防護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