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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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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 56 條
第五十條規定應為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之外部界限,本章未明文規定該界限應具有A級完整性者,得為裝置窗及舷窗而貫穿。該界限各門之材料得採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 )
第 50 條
船殼、上層建築、各結構艙壁、各甲板與甲板室應以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構成。如結構之任何部分為鋁合金時,應符合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A類機艙之冠頂與天罩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