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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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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EN
第 58 條
註銷登記於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申請人應檢具第三人之承諾字據或其他證明文件。
船舶登記法
(民國 64 年 06 月 05 日 )
EN
第 25 條
權利變更之登記,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應添具第三人之承諾字據,連同申請書,申請附記登記。
第 26 條
申請更正登記,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