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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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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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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EN
第 14 條
登記權利人不止一人時,申請書內應載明各人應有部分。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817 條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海商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
EN
第 11 條
共有船舶之處分及其他與共有人共同利益有關之事項,應以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之價值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第 12 條
船舶共有人有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儘先承買。
因船舶共有權一部分之出賣,致該船舶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第 13 條
船舶共有人,以其應有部分供抵押時,應得其他共有人過半數之同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