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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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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第 36 條
機械推進救生艇之構造,應符合第三十二條規定及下列規定:
一、推進機械之型式及動力,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核可。
二、推進機械應能使救生艇下水後迅即駛離船邊,並能在惡劣之氣候下維持航行。
三、推進機械由人力操縱者,應具有未經訓練之人員均能操作之性能,並在救生艇浸水後仍能操縱自如。
四、推進機械應有舵手操作中隨時可使該艇倒退之裝置。
五、內浮力容量應予增加,以補償推進機械之重量。
船舶設備規則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
第 32 條
救生艇構造之規範如附件乙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