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9 16:5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船舶設備規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第 223 條
總噸位二百以上或未滿二百經核准搭載乘客十人以上之船舶,應裝置下列設備:
一、污水處理設備或污水溶化及消毒系統。
二、收集並儲存污水之艙櫃,該艙櫃除具有足夠溶量外,並應裝有指示聚水量之指示器。
三、符合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之排洩污水用標準排洩接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