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30 10:3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船舶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法
EN
第 63 條
遊艇所有人申請前條特別檢查及丈量,應檢送製造商之出廠證明或來源證明。
前項證明包括船體結構相關圖說及主機來源證明。
量產製造之遊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機構或造船技師簽證,遊艇所在地航政機關無須特別檢查,逕發遊艇證書。
船舶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
EN
第 62 條
遊艇所有人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申請施行特別檢查時,應依規定同時申請丈量船舶之容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