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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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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EN
第 30 條
各項資產依第二十八條規定歸屬後之分攤,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
EN
第 21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按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規定將電信營運成本及資金成本歸屬至適當細項成本池庫後,應依序執行下列成本分攤步驟:
一、將各項一般管理功能成本依已分攤成本法分攤至各種電信服務、網路元件及支援功能三類細項成本池庫。
二、將各項支援功能成本依動因分攤至各種電信服務及網路元件二類細項成本池庫。
三、將各項網路元件成本依動因分攤至各種電信服務。
四、彙集各種電信服務之相關成本。
第 28 條
個體會計之各項資產組成項目之歸屬,準用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有關成本分離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