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2/02/06 19:4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及防護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及防護管理辦法
EN
第 3 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調查表審查後,得分別指定公眾電信網路之全部或一部為一級、二級或三級關鍵電信基礎設施。
前項審查之指定基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及防護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
EN
第 2 條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以下簡稱設置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依主管機關公告之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表)盤點及自評其公眾電信網路之各項電信基礎設施後,提報主管機關。
前項設置者檢具之調查表應載明之項目不完備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補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