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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0/07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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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EN
適用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民間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並經本會指定者,準用第九條及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規定。
財團法人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EN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有加強監督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指定者,準用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與第三項及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
一、本法施行前,由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捐助財產合計達該財團法人捐助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本法施行前,由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捐助或捐贈財產合計達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該財團法人之人事、財務或業務。
四、其他依民法及本法以外之法律、法規命令設置,賦予執行特定任務,並規定以特定財源為其運作經費。
違反前項準用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或提供資料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為監督並確保第一項財團法人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主管機關得就其財產管理與運用方法、投資之項目與程序、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獎金、董事、監察人職務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監督辦法。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符合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該財團法人之人事、財務或業務:
一、依捐助章程規定,該財團法人之董事總人數超過二分之一係由政府遴聘、指派、推薦或由現職公務員兼任。
二、政府機關對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或實際負責執行經營政策之執行首長,具有核派權或推薦權。
三、依法律、法規命令或捐助章程規定,該財團法人之預算、決算應送政府機關核定。
四、依法律、法規命令或捐助章程規定,該財團法人之經營政策、業務計畫或業務規章,應送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項準用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應先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始得解除其職務。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13 日 ) EN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其種類、數量(額)有變動者,應報本會許可後,始得向法院申請變更登記。
前項所稱捐助財產總額之變更,於財產種類為有價證券者,係於有價證券經實現時,所生溢價或折價入帳之情形。其他種類之財產,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認定之。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於購置及處分不動產時,應檢附鑑價報告書及評估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報本會核定。
本會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依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實地查核計畫(如附件八)對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辦理實地查核一次,必要時得增加實地查核次數。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均按月支給,其支給基準之訂定或變更,應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本會核准。
前項人員屬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之適用對象者,其支給上限應依該表之領受限制規定辦理。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支給項目及基準之訂定或變更,應審酌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列因素,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本會核准。
前項薪資支給基準之上限及例外情形如下:
一、董事長以不超過本會主任委員待遇(不含調查研究費)為限。
二、其他從業人員:經理人以不超過本會主任委員待遇(不含調查研究費)為限;其餘人員以不超過本會副主任委員待遇(不含調查研究費)為限。
三、屬高科技、稀少性或其他特殊研究領域,致有人才難以羅致之情形者,必要時得超過前二款規定之上限。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依前項第三款報請本會核准薪資支給基準上限,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該等從業人員之職稱、數量、工作內容、所需資格、薪資上限、薪資發放方式、預計聘用時程。
二、聘用該等從業人員對財團法人之必要性及對提升營運績效之助益之說明,並附佐證文件。
三、該等從業人員之高科技、稀少性或特殊研究領域之說明,並附佐證文件。
四、該等從業人員之市場平均薪資水準,並附佐證文件。
五、該等從業人員之預期績效及績效評核方式。
六、其他本會要求檢附之文件。
前項申請由本會成立審查小組進行初步審查時,財團法人應派員於審查會議中陳述意見或提出說明。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應針對前條第二項第三款人員每年實施績效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報本會備查;考核結果未達工作目標者,應自下年度起檢討酌減其薪資基準。
前項考核結果應與第十條第一項之法人工作績效評估一併送本會。本會得要求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檢附或更新前條第三項所列文件。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獎金及其他給與,應於其管理規範訂定支給項目、對象、數額(或上限)及其他條件,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本會核准,變更時亦同。
前項獎金以每人每年最高提撥二點五個月薪資之年終工作獎金或考績獎金為限。但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年度工作成果達成年度工作目標經本會核定者,得另提撥每人每年最高一點九個月薪資之績效獎金,本會並得就績效獎金提撥上限按其績效表現予以調整。
第一項獎金得依個人績效考核結果,由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訂定差異化之獎金支給基準,經董事會通過後,報本會備查。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應於年終決算時估計提列核發獎金總額,提列績效獎金後之當年度賸餘數不得小於預算賸餘數。
第一項其他給與,以相當本會員工支給項目及基準範圍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