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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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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EN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無息發還:
一、審查後非第二十條第二項之合格者,於主管機關公告審查合格名單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無息發還。
二、參加競價而未得標,於主管機關公告得標者名單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無息發還。
三、參加競價而得標,於依規定繳納得標金金額或頭期款後,無息發還。但得標者得以其繳納之押標金全數無息轉換為得標金頭期款之一部。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得標後未依規定一次繳清得標金或繳納得標金頭期款及得標金餘額及其利息之支付擔保。
二、依第二十四條遭廢止競價資格或喪失競價資格。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 ) EN
主管機關為辦理競價作業,於競價地點備置競價室。
每一競價者得指派至多三人為其授權代理人,應攜帶委任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時間前報到、進入競價室。違反者,喪失報價之資格。
競價者之授權代理人於競價室中,不得使用任何通信設備並應關閉電源,其有擾亂競價室秩序或妨害競價公平性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命其改正,不改正者,喪失其競價之資格。
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於主管機關公告競價者名單後至決標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與其他競價者或其他競價者之授權代理人,就參與競價事宜為任何足以影響競價程序公平性之行為,違反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競價之資格。
競價者於競價程序中,因違反規定喪失競價資格者,其授權代理人應即離開並不得再進入競價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