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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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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EN
第 38 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繳納得標金餘額及其利息後,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解除已繳納金額部分之保證責任。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
EN
第 16 條
申請人撤回申請案,已繳納之押標金及審查費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押標金及審查費。
二、於競價者名單公告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三、於競價者名單公告後撤回者,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