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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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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EN
第 27 條
競價者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時間內提出,於規定時間外提出者,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競價者每一回合提出需求頻寬以一次為限;其第二次以上,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
EN
第 24 條
每一競價日之起、訖時間定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每一回合報價開始及終止時間之配置,由主管機關於每一回合開始報價時間十分鐘前公布。前述時間以主管機關時間為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