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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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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EN
經營者與其關係人間相互提供或收受產品、服務及資產使用之交易,除第八條另有規定者外,應按單位交易價格乘以實際交易量辦理計價。
前項所稱單位交易價格,應依下列順序訂定之:
一、有電信資費可依循者,依其資費費額或費率計算。
二、有市場價格可依循者,依市場價格計算。
三、無法依前二款方法計算者,依提供產品、服務及資產使用之成本(含資金成本)計算。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 EN
共置資產之期間成本之分攤基礎,應就下列兩種情況分別計算之:
一、全體實際使用量多於或等於全體預期使用量時,經營者應依其實際使用量分攤。
二、全體實際使用量少於其全體預期使用量時,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實際使用量超出或等於預期使用量之經營者,依該經營者實際使用量分攤。
(二)實際使用量少於其預期使用量之經營者,依該經營者預期使用量減去其使用差異調整數。使用差異調整數係按所有使用超出者之總實際使用量與其預期使用量之差異數,乘以該經營者預期使用量與實際使用量之差異與包含該經營者在內之所有使用不足者之總預期使用量與其實際使用量差異之相對比例。公式如下:
「經營者分攤基礎」等於「經營者預期使用量」減「使用差異調整數」。
「使用差異調整數」等於(所有使用超出者之總實際使用量減所有使用超出者之總預期用量)乘(該經營者預期使用量減該經營者實際使用量)除以(所有使用不足者之總預期使用量減所有使用不足者之總實際使用量)
經營者之關係人分攤共置資產期間成本之計算,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所稱期間成本係指共置資產當期會計年度內所發生之營運成本及資金成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