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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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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16-2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之挪作他用,指無故作不正當之使用。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
EN
第 27 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或檢察官執行本法而有法官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或第八十九條第四項各款情事者,應移送個案評鑑。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違反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將本案通訊監察資料挪作他用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