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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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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EN
第 20 條
未得標者或不得參與競標者所繳押標金除第二十一條另有規定外,於主管機關公告開標結果之次日起,無息發還。得標者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後,無息發還押標金。
廢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
EN
第 21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及其利息,不予退還: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在開標結果公告前撤回申請案或報價單。
三、得標後未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
四、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公開招標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