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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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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第 13 條
電臺架設許可證或電臺執照內所載事項變更時,非屬第十一條規定之事項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換發。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99 年 09 月 08 日 )
EN
第 11 條
既設電臺遷移發射地址、變更頻率、電功率及換裝發射機時,應向主管機關請領架設許可證,並經審驗合格換發電臺執照始得使用。
前項請領架設許可證應檢具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文件辦理之。但單純汰換機件設備或變更頻率、電功率者,得免附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文件。
第一項申請審驗應檢附第九條第五項所定之文件辦理之。但單純汰換機件設備者,得免附第九條第五項第三、四款文件;僅變更頻率、電功率未涉及天線鐵塔變更者,得免附第九條第五項第四款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