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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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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第 16 條
依前二條規定補發換發之架設許可證或執照,仍以原許可證或執照之有效期間為其有效期間。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
第 14 條
架設許可證或執照遺失者,應即登報聲明作廢,並報請本會補發新證或新照。
第 15 條
架設許可證或執照內所載設立事項變更時,應向本會申請核准換發新證或新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