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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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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郵政法
EN
第 45 條
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事由拒絕載運郵件。
二、故意延誤載運郵件。
郵政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26 條
凡以運送為業之鐵路、長途汽車、船舶、航空器,均有輔助載運郵件及其處理人員之責。
前項載運費用,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與運送業者商訂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