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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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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郵政法
EN
第 41 條
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郵政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7 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或經其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與郵政、郵局(含中文及外文)相同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表彰其營業名稱、服務或產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