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12:28
:::

法條

法規名稱: 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重大公路事故或疑似重大公路事故發生後,汽車運輸業之主管機關、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應於本法第九條規定期限內,儘速將已知事故情況通報運安會值日官,並由汽車運輸業之主管機關、汽車運輸業之汽車所有人、使用人填具重大公路事故通報表傳至運安會。
運輸事故調查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 EN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具所有人、使用人、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及運輸管制、消防或警察機關均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小時內通報運安會。
疑似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具所有人、使用人、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及運輸管制、消防或警察機關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十四小時內通報運安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