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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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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EN
第 4 條
本基金受理前條補償請求、調查、審核及給付發放業務,或處理有關之求償、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及其他相關業務時,應由具適當專長之人員處理;必要時,並得委託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業或其他適當之機構代為處理。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 )
EN
第 3 條
本基金受理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三十六條或第四十條規定請求補償之案件,應確實調查審核,並確定符合請求補償之法定要件後,始得給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