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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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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停車場法
EN
第 14 條
路邊停車場之費率,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定之;其停車費得以計時或計次方式收取,並得視地區交通狀況,採累進方式收費或限制停車時間。採計時收取,得以三十分鐘為計費單位。
停車場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31 條
路邊停車場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應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訂定差別費率。
前項費率標準,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計算公式定之,其計算公式應送請地方議會審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