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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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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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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處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
1.
裁判字號:
63 年判字第 10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3 年 03 月 14 日
要旨:
台北市管理攤販實施細則公布後,在台北市轄區內之攤販,不合該實施細 則第三條第二項暫准設攤標準者,如仍繼續設攤,即應予以取締。而原告 在該實施細則公布施行後,繼續無照設攤,則其此項違反行政法規之行為 ,係在該法規公布施行後繼續為之,自應受其拘束,不生法律追溯既往之 問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