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20:30
:::

判例

法規名稱: 公路法 EN
汽車運輸業之經營,除偏遠及國防重要路線由中央及地方政府經營外,應開放民營。但國民無力經營時,由政府經營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05 月 11 日
要旨:
依公路兩旁建築物限制辦法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各種公路兩側一定距離 以內之地區,為禁止建築區域。在禁止建築區域內,不得建造任何建築物 ,則在公路路界範圍以內,自尤不得建造任何建築物,此按之公路法第三 十六條上段「公路路界範圍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佔用或破壞」之 規定,自可無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