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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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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 14 條
前條參與調查之人員如不遵守主任調查官之指揮或違反保密切結事項,主任調查官得停止其參與專案調查小組工作。
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21 日 )
第 13 條
主任調查官為執行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認有必要時,應邀請下列機關(構)之代表及專家組成之調查團隊,加入專案調查小組:
一、交通部鐵道局。
二、地方政府交通局。
三、營運機關(構)。
四、事故有關機關(構)。
五、鐵道車輛及系統設計國、製造國之鐵道事故調查機關。
六、其他鐵道安全相關專業組織及學者專家。
律師及保險公司代表不得參與專案調查小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