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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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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9 條
鐵路機構就符合第七條所列資格者,得向交通部鐵道局申請檢定。
鐵路機構就前項檢定合格者,應於三個月內向交通部鐵道局申請核發駕駛執照。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民國 112 年 05 月 18 日 )
第 7 條
申請參加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年滿十八歲。
二、最近三年無駕駛執照受撤銷、依本法第六十七條之二第二項或本規則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廢止之情事。
三、完成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第十七條規定之專業訓練時數,並經鐵路機構實施技能檢定合格。
四、經體格檢查及適性檢查合格。
前項技能檢定及體格檢查應為申請駕駛人員檢定前一年內實施之合格紀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