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20 09:0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 10 條
鐵路機構與死者之繼承人或傷者,就賠償或補助金額獲致協議時,應簽訂協議書,並依協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前項情形,由受害人之繼承人以外之人,支出醫療或殯葬費用者,其賠償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辦理。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92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