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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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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35 條
郵電事業非資位現職人員於本條例施行前,原得依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撫卹、撫慰者,其退休、撫卹、撫慰之條件,給與及權利喪失、停止、終止等相關事項之法令規定,比照原有之相關規定,由交通部另定之。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撫卹及撫慰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仍適用原有之相關規定。
前二項人員之退休金、撫卹金及撫慰金之計算基準,比照本條例第三條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