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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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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 條
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推展與管理自償性及具特定財源之交通建設計畫,統籌辦理其興建、營運、維護及自償部分之資金籌措、償還等事宜,並為清償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以下簡稱臺鐵局)既存之短期債務,協助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健全財務及永續經營,以提升交通服務水準,特設置交通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21 條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