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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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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條例第五條所列之公路、大眾捷運系統、航空站、港埠及相關設施等四類交通建設。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
EN
第 5 條
本條例之獎勵,以下列重大交通建設之興建、營運為範圍:
一、鐵路。
二、公路。
三、大眾捷運系統。
四、航空站。
五、港埠及其設施。
六、停車場。
七、觀光遊憩重大設施。
八、橋樑及隧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