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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權益補償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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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交通部所屬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權益補償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所定從業人員權益補償,以本細則第十七條所定之權益補償範圍為限。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 )
EN
第 17 條
各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五項擬訂之補償辦法,其補償範圍應以公營事業移轉為民營型態時已發生之損失為限。但移轉之日起五年內資遣者,其勞保權益如有損失時,應給予補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