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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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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EN
本會辦理第五條第一項之稽核,於實地稽核前,應先訪談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於實地稽核時,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應備妥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相關說明文件及佐證資料,供現場查閱。
前項特定非公務機關有正當理由,未能為前項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提出。
本會收受前項書面後,應進行審核,依下列規定辦理,並得停止稽核作業之全部或一部:
一、認有理由者,應將審核之依據及相關資訊記載於稽核結果報告。
二、認無理由者,應要求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已停止稽核作業者,得擇期續行辦理,並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
本會應每年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以現場實地稽核之方式,稽核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本會為辦理前項稽核,應訂定稽核計畫,包括稽核小組組成方式、稽核之方式、期間、項目與內容、基準與方法及保密義務等與稽核相關之事項。
本會決定前項稽核計畫之基準及項目時,應綜合考量我國資通安全政策、國內外資通安全趨勢、過往稽核成效及稽核資源等因素。
本會依第一項規定擇定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時,應綜合考量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資通安全事件發生之頻率與程度、資通安全演練之成果、受稽核之頻率與結果及其他與資通安全相關之因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