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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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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核安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