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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9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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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辦法
本辦法依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核子事故可能之影響程度予以適當分類,並據以訂定應變及通報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