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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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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EN
第 7 條
主管機關收受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書件後,認有應補正情形者,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書件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不受理其申請案。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24 日 )
EN
第 3 條
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安全分析報告及財務保證說明,送主管機關審查並繳交審查費。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興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申請者應於主管機關作成審查結論前,檢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