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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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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第 16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稱新增安全問題,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發生事故之機率增高、事故後果之嚴重性增高或重要安全設備失效之機率高於安全分析報告之估計。
二、可能發生安全分析報告未曾分析之事故。
三、安全餘裕降低。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
EN
第 12 條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於興建或運轉期間,其設計修改或設備變更,涉及下列重要安全事項時,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
一、運轉技術規範之修改。
二、安全分析報告中未涵蓋之新增安全問題。
三、安全有關設備之變更,且須修改安全分析報告,並經評估後有降低原設計標準之虞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