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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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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第 10 條
前條第二款之換照安全評估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歷年營運狀況及異常事件統計分析。
二、最近十年放射性物質外釋及環境輻射監測之統計分析。
三、最近十年工作人員及設施周圍民眾輻射劑量之統計分析。
四、設施設備更換及改善狀況。
五、安全系統功能評估。
六、設施再運轉年限評估。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
EN
第 9 條
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運轉執照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其併提出除役規劃報告:
一、最新版之安全分析報告。
二、換照安全評估報告
三、國內、外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貯存許可或代處理契約影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