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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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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EN
第 1 條
本標準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民國 92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41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實施管制、受理申請及核發執照,得收取檢查費、審查費及執照費;其費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